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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
颁布单位: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:2006-10-16 文号:大劳发[2006]117号
各区、市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,有关单位: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决定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2006年6月30日前,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(工伤职工鉴定为1—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)、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,仍按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》(大劳发[2005]68号)规定的增长比例(8%)予以调整。
二、2006年6月30日前,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(工伤职工鉴定为5、6级未办理退休手续)的,仍按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》(大劳发[2005]68号)有关规定调整。
三、伤残津贴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,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。
四、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。
孙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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